深圳市邵陽商會第三屆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深圳市邵陽商會。
英文名稱:SHENZHEN SHAO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 縮寫:SSC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商會原則上由邵陽籍人士在深投資的工商企業等經濟組織自愿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調會員關系,發揮邵陽籍工商企業經營的特色和優勢,團結和引導會員,溝通信息、交流經驗,推動邵陽與深圳兩地發展與合作,為邵陽、深圳兩地經濟共同繁榮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六條 本會的地址設在深圳市龍華區民治街道工業路上塘商業大廈307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及時反映會員的經商環境與正當訴求,溝通會員與政府的聯系,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二)積極為會員服務,規范在深圳的邵陽籍工商戶經營活動,引導會員依法經營,照章納稅,開拓市場,有序競爭;
(三)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財會、融資、及市場拓展等服務,組織會員進行培訓、經貿洽談,科技交流等活動,為會員之間進行資源整合;
(四)加強深圳市與邵陽市的經濟協作與交流,為兩地企業家及各界人士開展工貿活動,牽線搭橋,促進兩地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與發展;
(五)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社會慈善事業;
(六)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把商會搭建成企業與政府相關部門溝通的優秀平臺; (七)加強與邵陽市有關部門和工商界人士的聯系,爭取各方面的指導、幫助與支持,促進會員企業與各地的貿易往來、經濟協作、科技合作和信息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原則上吸收邵陽籍人士在深投資的工商企業法人、股東(要求有辦公場地),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證券分析師等,擁有執業證書,或其它社會團體等。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認同本會文化;
(三)能主動熱心為本會服務;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執業許可證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秘書處初審,并經會長、執行會長或會長常務會審批;
(三)繳納擔任本屆相應職務會費;
(四)頒發會員證和商會職務牌匾。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關心和支持深圳、邵陽的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
(八)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一屆4年):
(一) 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90萬元;
(二) 執行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30萬元;
(三)常務副會長(監事長):5萬元/ 年(老會員10萬元/屆,新會員15萬元/屆);
(四)副會長:2萬元/年(老會員5萬元/屆,新會員6萬元/屆);
(五)理 事:3000元/年(老會員9000元/屆,新會員10000元/屆);
(六)會 員:1000元/年(4000元/屆)。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所繳會費不予退還。會員自繳清當屆會費起方可享有相對應級別的會員資格與權力,在每屆任期屆滿后不續繳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罷免或除名,所繳會費不予退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并監督實施本會章程;
(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議和表決會長代表理事會所作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和表決監事長代表監事會所作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和表決理事會的財務預、決算報告;
(六)制定會費收繳標準和管理辦法;
(七)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監事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和會長;
(八)審議和表決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和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出席會員人數未過三分之二時,大會延期召開,并決定下次大會的召開時間。如延期召開的會員出席人數仍未過三分之二時,可按實際到會人數召開。其決議應當由到會會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召開會員大會,應當提前十日書面通知會員,告知會議時間、地點及大會議程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并形成會議紀要,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組成。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行使以下職責: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大會的決定、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副會長;
(四)聽取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年度述職報告,并就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評議;
(五)決定提前或延期舉行會員大會;
(六)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和顧問;
(七)批準工作機構的設立、撤銷;
(八)制定管理規則和有關規章制度;
(九)答復監事會提出的監督意見;
(十)組織實施下一屆會員大會的召開;
(十一)向大會提交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罷免提案;
(十二)其他需要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理事應當聽取會員意見和建議,接受會員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對理事會負責。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組成,監事長列席會議。
會長辦公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代表理事會討論決定本會涉及人事、行政、財務、商會發展等重大事項;經會長提名,決定聘用和辭退秘書長。會長辦公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須有過半數的會長辦公會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數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會長辦公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九條 會長常務會議
(一)本會設會長常務會議。
(二)會長常務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5-13人組成常務會議成員(簡稱常委),會長常務會議至少每月召開一次。監事長、秘書長列席會長常務會議。
(三)在會長辦公會閉會期間,本會日常管理工作由本會常務會負責。會長常務會議負責組織落實會長辦公會決定、決議;討論決定本會日常工作事項;決定聘任或解聘秘書處工作人員。
(四)會長常務會議由會長召集并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由會長委托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召集并主持。召開常務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參加,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有到會半數以上的常委通過,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能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決定的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遵守本會章程和本會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對會費或其他費用收入與支出的合法、合規和合理性予以檢查監督,對重大財產的購置、處分以及對涉及會員切身利益的財務資金運作予以檢查監督;
(五)組織對會長離任審計;
(六)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會進行財務年度審計,根據需要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會實施專項審計;
(七)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八)全體理事及正、副會長辭職后,代行其職責,組織選舉新的理事會及正、副會長;
(九)監事會可以派員列席會長常務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等本會內設機構會議;
(十)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處的年度工作進行監督考核,對不稱職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理事、以及秘書處秘書長、副秘書長提出監督建議和意見。
(十一)選舉或罷免監事長;
(十二)向理事會提出監督意見;
(十三)章程規定或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根據監督工作的需要,監事會可以決定并要求與監督議題相關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處工作人員等到會接受質詢。
第三十三條
(一) 監事會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時,由監事長指定的監事召集和主持。
(二)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始得舉行。
(三)監事會作出的決定和決議,應經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秘書長采用聘任制,秘書長為專職,其工作直接向會長匯報。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執行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和榮譽會長若干人。名譽會長經會長提名,由會長辦公會議確定。上屆及之前歷屆會長為本會當然的榮譽會長。
第三十八條
(一) 本會會長每屆任期4年,最多可連任兩屆。會長候選人由十名以上的會員或五名以上的理事或副會長及以上人員聯名從副會長及以上人員中推薦,交大會進行選舉。
(二)會長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票數始得當選。
(三)三名會長候選人得票均未過二分之一時,從其中淘汰得票最少的一位,進行第二次投票,由獲得相對多數票的當選。
(四)兩名候選人得票均未過二分之一時,直接由獲得相對多數票的當選。
(五)會長候選人應在投票選舉前向大會全體會員發表參選演說。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常務會長辦公會議;
(二)代表本會從事對外活動;
(三)代表理事會向會員大會做工作報告;
(四)檢查督促理事會決定和決議的執行;
(五)提名秘書長人選;
(六) 簽署本會有關文件;
(七)答復監事長提出的監督意見;
(八)行使理事會授予的職責;
(九)章程規定或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會長缺位達六個月時,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從副會長及以上人員中選出新的會長。
第四十條 執行會長
本會設執行會長一人,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本屆會長時間一致,是商會的核心領導成員,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協助會長做好商會的工作;
(二)會長不在時,行使會長的職權;
(三)負責監督檢查各部門工作的進展情況,充分調動各部門的積極性;
(四)代表會長出席政府部門、其他社會團體舉行的重大活動;并配合會長做好與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聯絡和協調工作;
(五)負責研究、審定商會工作報告,參與制訂全年的工作計劃;參加理事會議、會長會議、常務會長會議、常務辦公會議,以及其他重要會議;
(六)貫徹執行各項會議形成的決議、決定,并督促檢查落實情況;
(七)完成會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秘書處
(一)秘書處設專職秘書長一人,專職副秘書長和兼職秘書若干人,秘書處專職人員不得從事第二職業。秘書長人選向社會公開招聘,招聘條件由理事會擬定,會長在應聘人員中推薦候選人,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后聘任。
(二)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負責秘書處工作;秘書長出席理事會議和列席會長辦公會議。
(三)秘書長每年應向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作述職報告,接受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的考評。
第四十二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議和決定;
(三)擬定秘書處機構和崗位責任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和執行秘書處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提請會長辦公會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秘書處部門負責人;
(六)提請會長常務會議聘任和解聘秘書處其他工作人員;
(七)完成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協調與有關部門的關系。
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領導組織秘書處開展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四十五條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秘書處應將每月開支的明細賬向會長辦公會議和監事會備案,以供會長辦公會和監事會查詢。
第四十七條 本會全體會員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九 本會配備或聘任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或委托會計事務所進行財務管理,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在監事會的監督下,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本會進行年度檢查、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 本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進行年度檢查。
第五十三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經貿活動、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評比、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五十五條 本會支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五十六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五十七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名稱)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毮苁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社會組織名稱)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五十八條 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五十九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六十條 本會支持社會組織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六十一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提出注銷決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六十五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六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修改。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啟動修改章程程序:
(一)章程的規定與法律法規規定相抵觸的;
(二)本會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規定不一致的;
(三)本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提議的;
(四)本會理事會提議的。
第七十一條 章程的修改,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并經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通過。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所列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不包括本數在內,其他所列數字,應含本數。
第七十三條 本會重要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項的公告通過本會網站頒布,本會各項會議通知應當以參會人員在入會登記時留存的聯系電話為準,會員聯系方式如有變更,應當書面告知本會秘書處。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自2018年4月2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自深圳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